易賢網網校上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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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人事考試公平公正,根據《浙江省人事考試應考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經警告仍不改正或考后認定的,給予本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1.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的;
2.在試卷上填寫不符合本人情況信息的;
3.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監考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4.在試卷和準考證上作特殊標記的;
5.故意損毀試卷或者將試卷、答題卡(紙)、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6.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二、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警告仍不改正的;或將手機、資料、電子設備等規定以外的物品帶至座位的,給予本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并給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1.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的;
2.違反規定夾帶、翻閱參考資料,或使用手機等規定以外工具的;
3.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4.抄襲、協助抄襲的;
5.互相交換試卷、草稿紙等的。
四、有偽造、涂改證件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行為的,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和5年內不得報考教師崗位的處理。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和終身不得報考教師的處理:
1.讓他人冒名頂替或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2.使用手機等工具接聽、接收或發送考試信息的;
3.與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4.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六、對本規定三、四、五條所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并給予相應處理的,考試機構可向其所在單位通報、向社會公布其相關信息。
七、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無理取鬧、威脅、辱罵、誣陷他人,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交公安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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