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教育局,有關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
2016年,我省繼續實施中職學校與本科高校“3+4”、高職學校與本科高校“3+2”對口貫通分段培養工作。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6〕3號)、《山東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山東省職業院校與本科高校對口貫通分段培養轉段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教學發〔2015〕3號)、《山東省教育廳關于中職學校與本科高校“3+4”對口貫通分段培養考試招生工作的實施意見》(魯教學字〔2015〕25號)、《山東省教育廳關于做好職業院校與本科高校對口貫通分段培養轉段考核測試工作的意見》(魯教學字〔2013〕24號)等文件精神,現就做好2016年職業院校與本科高校對口貫通分段培養試點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學校及招生計劃
2016年,我省“3+2”對口貫通培養試點高職院校51所,招生計劃6080人;“3+4”貫通分段培養試點中職學校40所,招生計劃3305人,其中,非師范類試點中職學校30所,招生計劃1685人,師范類中職學校10所,招生計劃1620人。具體招生學校和招生計劃見附件。
“3+4”對口貫通分段培養中職階段的招生計劃,納入各市當年高中階段招生總計劃。各市和中職學校要嚴格按照公布的招生計劃組織招生,不得擅自突破或減少招生計劃。對招生過程中生源不足市的剩余計劃,相關市要及時報告省教育廳,由省教育廳調整到生源相對充足的市安排招生。
二、招生范圍和報名資格
“3+2”貫通培養高職階段招生范圍為已參加山東省2016年夏季普通高校考試招生統一考試,且高考成績達到我省本科二批錄取最低控制線下50分(含)以內的考生。
“3+4”貫通培養中職階段招生范圍為各設區市參加初中學業水平考試的應屆初中畢業生(青島旅游學校在青島市、濟南市招生除外),學籍注冊地為所在市,且初中學業水平考試綜合成績位次排名在所在市報考高中階段學校學生的前50%,非考試科目的考查科目成績在合格以上。生源不足的市,須提出專門報告,經省教育廳審核同意,報考成績位次要求可在5%的幅度內適當下浮。
三、錄取
“3+2”對口貫通培養考生錄取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統一組織,考生按文史類或理工類專科(高職)批填報志愿,由高職院校根據高考錄取規則擇優錄取并辦理專科錄取手續。
“3+4”對口貫通培養考生錄取工作由各市教育局統一領導,并明確工作部門或單位具體組織,通過市高中階段考試招生統一錄取工作平臺組織實施。各市要制定對口貫通分段培養中職階段招生錄取工作方案,已經下發高中階段招生考試方案的市,要以正式文件形式下發補充通知,制定錄取工作方案。補充通知及錄取工作方案要于2016年5月15日前報我廳學生處和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備案。“3+4”貫通培養招生錄取,在普通高中錄取之前進行。在公布的計劃內,依據初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擇優錄取符合規定要求的學生。錄取名單確定后,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審核并辦理錄取手續。
四、轉段
“3+2”貫通培養學生在完成高職階段學業且過程考核合格后,須參加全省專升本2門公共課科目考試及銜接本科高校組織的專業基礎知識和專業基本技能測試。
“3+4”貫通培養學生在完成中職階段學業且過程考核合格后,須參加春季高考知識部分的文化基礎知識考試及銜接本科高校組織的專業基礎知識和專業基本技能測試。
轉段時,專業基礎知識和專業基本技能測試的合格標準由本科招生高校確定;文化基礎知識課程(專升本2門公共科目或春季高考文化基礎知識)的合格標準由省統一設定,即為:文化基礎知識成績總分達到文化基礎知識滿分分值的60%,單科成績不得低于本科目滿分分值的50%。考慮到試題命制的不確定性,省統一設定的文化基礎知識課程的合格標準可結合往年成績情況及當年的試題難度適當下浮,但下浮幅度不超過10%。
職業院校與本科高校貫通培養轉段工作的其他方面按照《山東省職業院校與本科高校對口貫通分段培養轉段工作實施方案》(魯教學字〔2015〕25號印發)執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管理措施。對口貫通分段培養試點,是我省推進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的一項重大舉措,各市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協作機制,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工作流程,嚴格工作要求,確保有關招生政策執行到位。各招生學校要合理安排招生計劃,進一步細化招生實施方案,規范工作程序和流程,嚴格考核錄取管理,確保完成貫通培養招生任務。
(二)嚴肅考風考紀,保證公平公正。各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要求全力做好考務工作,嚴肅考風考紀,確保考試公平公正進行。同時,要校要加大貫通培養試點的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招生簡章、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等信息的公開、公示力度,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要求,確保貫通培養試點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三)加強過程監管,加大違規查處力度。各地要建立健全貫通培養試點招生工作的監督機制,完善監督措施,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招生錄取工作全過程的監督,對招生過程中出現的各種違規違紀行為加大查處力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依法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
(四)加強宣傳解讀,保證政策貫徹落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本科高校和職業院校要加強政策學習,做好面向考生的政策宣講解讀工作,確保政策解讀內容準確。要采取多種形式將政策規定、考生資格、招生計劃、錄取程序、錄取結果等內容和要求向考生進行宣傳,讓考生和社會充分了解、熟悉政策。
山東省教育廳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