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事部、建設部《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9〕39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為規范和加強考試管理,切實做好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從2000年開始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一般安排在10月份)。首次考試時間定于2000年10月14日至15日。
二、人事部和建設部共同負責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各地的考務工作,由當地人事(職改)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自行確定。
三、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為:《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管理法規》、《城市規定相關知識》和《城市規劃實務》。
考試分四個半天進行,其中《城市規劃實務》科目考試時間為三個小時,其他三個科目考試時間均為兩個半小時。
四、在《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兩個科目可免試。
(一)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2年。
(二)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7年。
五、凡符合《暫行規定》第七條和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報名條件者,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六、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參加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七、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后,發給準考證……考生賃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報者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八、建設部負責組織編寫和確定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指定用書及有關參考資料,并負責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培訓管理工作。
九、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組織全國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師資培訓工作,經培訓合格后,由建設部分布發注冊城市規劃師培訓教師資格證書后,方可承擔培訓任務。申請承擔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的單位要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事(職改)部門審核批準。
十、堅持培訓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加培訓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及管理工作(包括命題和組織管理)。考生參加考前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十一、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批準。
十二、要嚴格執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考場紀律,對違反考試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并追究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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