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
杭州方林富炒貨店,近日因為印在包裝袋上的一個“最”字攤,收到了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繳納罰(沒)款通知書》,該《通知書》上書:“罰款人民幣20萬元,如逾期繳納,每天加處罰款額3%(6000元)的罰款。”
【標準表述】
新《廣告法》規定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而該連鎖炒貨店在招牌、經營場所內外及包裝袋上均打上“杭州最優秀的炒貨店”,可見,炒貨店在廣告方面沒有把握好宣傳尺度,存在夸大事實、濫用宣傳語之嫌。且容易誘導消費者,屬于不當競爭。
目前,許多商家在做宣傳推廣時,喜歡用頂級詞匯肆意夸大產品功能,渲染氣氛,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欲望,以達到促銷目的。但是,由于產品、服務的質量并無天花板,只能說盡量做到最好,卻無法保證就是最好的,容易引發消費糾紛。而且,部分頂級詞匯廣告涉嫌虛假宣傳,有欺瞞消費者的嫌疑,對其他守規矩的商家來講,也是不公平的。
但杭州方林富炒貨店確實在杭州小有名氣,他們使用“最好”的招牌比一些出售假冒偽劣產品卻以最好、最佳相吹噓的商家,有著天壤之別,罰款應考慮虛假廣告對消費者權益帶來的實際損害。同時,對于有些大公司來說,就算是頂格處罰,罰款一百萬元,對他們獲得的利潤來說,也是九牛一毛,而對于一些小公司、小企業來說,二十萬元,卻會是天文數字,甚至可能讓商家傾家蕩產。對于炒貨店罰款20萬元,并不是“最好”的辦法。
【具體措施】
第一,立法機構也有必要盡快出臺司法解釋,包括細化“極限用詞”在內的處罰條款。根據廣告商使用虛假廣告牟利的利潤及影響等各方面進行綜合考量,再來決定罰款的多少。
第二,執法部門對所有不法分子都嚴厲打擊,才能平息公眾質疑,而公眾也需增強法律意識。當執法部門依法執法,公眾遵紀守法,不管哪種形式的違法犯罪,都將大大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