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近年來廣為人知的杜某、佘某、聶某斌、呼格吉勒圖等人的冤案比較,趙某海案雖然一樣令人震驚,但案情卻了無新意。問題是,此時此刻,在高墻鐵牢之中,還有多少因刑囚而蒙冤者在等待著真兇落網這種小概率事件的發生?更可怕的是,我們的執法和司法機關是否還在不斷地制造著新的趙某海、佘某?
目前司法不公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根源是司法決策主體與其權責裹纏不清。近年來,政法委已經越來越走向前臺,成為實際的決策者,更甚者不僅操控審判結果,而且深夜組織相關學者開會論證,規定媒體宣傳口徑,趙謀海案正是說明這種扭曲體制常導致冤案發生的典型例證;其次,與我國公安機關“命案必破”的要求有關。我國目前的偵查技術和手段還不是很先進,要快速破案很大程度上要靠民警排查、走訪,圈定嫌疑人進行訊問,也就是說通過口供破案;最后還有刑事技術跟不上,法律對刑訊逼供的制約不夠,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保障不夠等等都導致公安機關可能會采取一些粗暴的方式辦案。
冤假錯案的發生,不僅損害司法公信力,而且嚴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司法體制改革,保證防止冤假錯案,提升司法公信力成為當務之急。
國家方面要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公信源于公正,公正始于規范。通過修改刑事訴訟法,完善拘留、逮捕后送押和訊問制度,偵查人員對被羈押人員的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全面推行偵查訊問過程錄音錄像制度,完善在押人員投訴和調查制度,建立在押人員約見民警、看守所負責人制度,及時調查、處理在押人員投訴、控告。
司法機關方面首先要嚴禁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完善刑事證據制度,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明確采用刑訊逼供和其他非法手段搜集的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其次要強化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出庭作證對于提高庭審質量、有效減少冤假錯案有重要意義,為鼓勵證人出庭作證,建立完善證人保護制度,明確證人保護范圍、規定具體保護措施、建立證人出庭作證補助等制度。最后要保證并強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將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律師的時間由起訴階段提前到偵查階段,并充分保障辯護律師的執業權利,擴大了法律援助范圍。
社會方面要加強司法活動的社會監督。進一步完善訴訟當事人、參與人的權利義務告知制度,深化司法公開,以公示促公正。通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探索建立人民監督員制度,拓寬群眾參與和監督司法活動的渠道。
人民法院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只有從國家、司法機關和社會三方面共同努力,始終堅守疑罪從無的理念,在定罪證據有疑而又無法查清案件的情況下,寧可放過一些壞人,不刻盤錯一個好人,寧可錯判的刑事法的理念和人權保障的理念,才能頂住各種因素的困擾,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簡評:
本文從案例出發,引出冤假錯案頻發的問題,分析了導致司法不公正的原因,從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司法監督體系等方面,對提高司法公信力這一觀點進行了論述,文章大體上呈現出了總結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邏輯論證思維,基本結構完整、層次鮮明,語言流暢,這是本文值得肯定的方面。但是在具體的行文過程中還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文章在開篇時提到的“杜某、佘某、聶某斌、呼格吉勒圖”和趙某海案等人的冤案不夠具體,最好能夠用某一個比較具體的案例來作為切入點,引出“提高司法公信力”這個論點,這樣切入更加自然,同時在開篇突出論點。
第二,原因分析不夠透徹。一是“司法決策主體與其權責裹纏不清”的表述不清,該原因應是司法監督體系不完善,公安機關凌駕于司法機關之上,出現被監督者實際上控制了監督者的現象;二是“命案必破”的要求導致粗暴辦案和“有罪推定”的理念反映的是沒有樹立正確的司法理念,這是影響司法公正的最主要原因。
第三,從模擬行政的角度來說,提高司法公正的主體應該是司法部門,本文從國家、司法機關、社會三個方面來提高司法公正,將司法機關與國家并列,解決問題的角度不合理。這里建議從完善司法監管制約體系、完善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訴訟機制和完善律師辯護制度等方面來論述如何防止冤假錯案,提高司法公正。